大家车网 2010-12-31 09:1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谢璐 张焱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之前购车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受该暂行规定限制。但擅改购车发票时间将被严查。
近期有媒体反映,个别4S店违规操作,擅自更改发票开具时间,以躲避暂行规定的调整限制。对此,北京市国税局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规定的,是可以核查的。
目前,北京市国税局已积极采取措施,全面监控4S店等汽车经销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如果违规开具、使用发票,开票方和取得方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国税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企业,不要轻信传言,切实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利益,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正确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违规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