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09-15 00:00 来源:汽车007周报 作者:
今年6月,钱先生在4S店订购了一辆车,并交了1万元的预付款。商家表示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可以交车,为了保险起见,商家与钱先生协商,表示将交车时间定在9月份。8月中旬,钱先生觉得等车时间过长,于是决定放弃订购,但商家予以拒绝,理由是:当初钱先生已签署了合同,如果在约定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车,预付款将不予退还。钱先生奇怪:为何当初交付的预付款变成了违约金?新车订购单是不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才是合同?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淡宁,他表示:“满足了两点要求,即可视为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一是标的物,即车辆;二是数量,另外,在购车合同上还得标明价格。不管这份合同的标题怎样表示,是叫‘新车订购单’还是叫‘购车协议’,或是其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文件,都被视为购车合同。”
钱先生称,他签署的合同名称是“新车订购单”,并且没有对方的公章,不能视为一份正式的购车合同。 但据律师所说,只要文件上出现了车型和数量,并且客户签过字,即为正式合同。所以,钱先生提出退订是没有理由的。关键问题在于,他在签署协议时,没有仔细询问;而作为商家来说,也没有做到详尽告知的义务。
签署购车合同大有讲究,一道道门槛都得突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份强制统一的购车合同文本,所以每家4S店的合同都有所不同。而合同都为商家所出,所以对于商家来说,自然是利大于弊的,这样一来,作为消费者,就更应该睁大眼睛,仔细观察合同中的细节,考虑到买车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将各种可能性都在合同上注明。
那么签署合同时,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呢?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被提及过多次。简单说来,即定金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如今,多数4S店已经没有定金与订金的说法,都以车型作为定金与订金的参考依据。如果是一般热销的车型,消费者付的预付款可被认为是订金,金额一般在5000元左右,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提出退订,4S店也不会太过为难。而如果消费者所购买的车型并不那么热门,或者是冷门的颜色和配置,4S店会要求追加一定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车价的30%,这种预付款即可被认为是定金,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退定,4S店一般都会将预付款转换成违约金,不予退还。
当然,无论是“定金”或是“订金”都应该在补充条款中注明,以防维权时无证可循。一般的购车合同的最后,都有一条补充条款,消费者最好在条款中写清所付的预付款是否可以退还。文章开头提到的钱先生的事例中,就没有在补充条款中注明预付款是否可予以退还,导致维权不利。
在购车时,除了车辆的费用之外,还会涉及到税费、保险费等各项4S店代办费用。这些费用金额一般没有统一形式,所以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要十分明确这些费用的金额,诸如税费、保险、上牌费收取的各项名目等,都要标明金额和出处。之前,本报曾报道过消费者赵先生因为没有在签署合同时询问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检测费”一说,导致日后因不明确“检测费”内容而提出退定时,吃了哑巴亏。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凡是对合同上所标明的费用出处不明确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询问商家,一旦签了字,即表示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无异议,事后再来商家评理,很难百分之百地维权成功。赵先生就因此白白损失了1000元订金。
本报之前的维权报道中提到,王先生买车时,商家答应送他一份贴膜,但当他提车时才发现,所送的只是车身两侧的贴膜。质问商家后得知,他们所送贴膜不包括前挡膜,而商家更是以没有在合同中写清为由,拒绝承认过错。消费者也失去了维权的有力凭证。
由此可见,即便是4S店赠送的礼品,也要写清具体内容、品牌以及商家所说的承诺等,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对于商家为消费者拍牌、上牌等各项代办项目,消费者都得事先与对方协商,如上牌逾期怎么解决、上牌路上出车祸如何处理等问题,都得事先有所预见,否则事后一旦出现差池,处理起来将异常困难,也难保一定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方式。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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