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08-03 00:00 来源:sina 作者:
新《保险法》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提出了很多对消费者有利的修改要求,包括寿险、重疾险等保险合同都将面临升级换代。
但事实上,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面对专业复杂的保险术语,可能很少有人能完全明白这份合同到底保障了自己什么权益。伴随着新的保险法实施,消费者投保前应先弄明白保单中的更新细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受保监会委托,制定并发布了寿险保单的标准条款,推荐行业使用。目前,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是市场上销售最多的产品。
据记者了解,标准条款里包括了合同成立与生效、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等14个条款,由行业里最大的几家公司参与制定,包括国寿、太平洋寿险、平安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和友邦保险。
标准合同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亮点
1 艾滋病将从免责条款里“消失”
改动前因:各家公司以前的寿险合同中都有单独列出的免责条款,这些责任除外的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标准条款对这一项框定了边界,将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作为除外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艾滋病、被动吸毒等情况从新免责条款里剔除。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增加了释义,约束保险公司对责任范围的界定。
比如,对于不赔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况,详细界定了包括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以及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此外对于保险金申请,标准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将需要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明示,避免个别公司将核赔的义务推诿给申请人来承担。
2 合同2年后险企不得拒赔
改动前因:此前,一些代理人诱使身体状况欠佳的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时写“没病,健康”,一旦投保人出险,保险公司“追查”发现事实,投保人将遭到拒赔。即使是已经投保了多年的保单,也无法生效获得理赔金。
新《保险法》中则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新的寿险合同中也将明确列出这项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借鉴国际惯例而新增的条款,实际上是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一个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投保满2年,之后即使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查出投保前有疾患,没有如实告知,保单仍将继续生效,保险公司该理赔的还是要理赔。
此前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没有写入保险法,也就造成了“先收保费,出了事再翻案严格审查”的“理赔难”问题。
3 理赔各流程设时间限制
改动前因:出险后第一时间拿到理赔金,是所有投保人最盼望的事情。但此前往往由于理赔流程的繁琐和不明确,理赔金的给付迟迟不能到来。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的理赔程序和时限,标准合同里对于各个流程所需要的时间也作出了更细节的限定,消费者在要求理赔时可以以此为据。
比如,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及时履行规定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 引入临时合同保障“真空期”
改动前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而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这类理赔纠纷很多。
新《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标准条款里,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提供临时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比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 免责条款未明示不得生效
改动前因:消费者总是抱怨,保险合同简直就是“天书”,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一些重要内容。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本身很少有人会去从头到尾仔细阅读,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各种免责条款一笔带过或不提起,导致许多保户心中并不清楚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保险,哪些情况并不“保险”,最终出险后在是否理赔上产生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则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明确提示。这样一来,投保者等于事先能够完全获悉所有保险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生效。
标准合同中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说明,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疑惑解答
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答:新法律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有不少地方做了调整,不少人关心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新法中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等规定。对于旧保单持有者来说,10月1日新法实施后能否立即享受这些利益?对于长期寿险保单的消费者来说,持有保单期限较长,能否适用新法对其关系很大。
据记者了解,新法律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到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确定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保费是否会涨价?
答:短期内上调费率可能性不大。
新《保险法》对承保的流程做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一批不符合规定的老险种的条款需要重新设计,甚至部分在售产品也将面临“下岗”的境地。
“由于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家保险公司在这之前都会对产品进行梳理,包括合同条款、配套系统等方面的准备。”泰康人寿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保监会之前也对人身险产品做出了一些规范,泰康会在6、7月份完成对产品的梳理并向保监会报备。
对于合同的调整是否会影响保险费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表示,标准条款是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更清晰的认定,很难说是保险责任范围一定扩大了,具体费率会如何变化还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条款设计。
保险产品的更新换代,已经变成各家保险公司最为看重的一块阵地,甚至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不过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新产品研发会增加公司成本,但为了维护其市场份额,短期内上调费率的可能性不大。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殷洁 新京报制图/林军明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责任编辑: 杨小枫
上一篇:专家提醒: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投保不划算 | 下一篇:职场新人:你离保险有多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