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7-26 19:19 来源:pcauto 作者:佚名
【大家车网 行业频道】近日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获悉: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 号)第六条规定,在2012 年7 月1 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订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
为避免8月1日业务恢复办理后,这批车辆集中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业务,造成人流拥挤和交通堵塞,车辆管理部门于7月26日起提前办理预受理业务, 对这批车辆分批分次进行受理资料、查验车辆。
请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需驾驶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携带齐所需资料,按照公证证明编号尾数在以下时间段内到车辆管理所白云、东山、海珠、黄埔、芳村分所进行预受理。
公证证明编号尾数 | 预受理日期 | 服务时间 |
0 | 7月26日、27、29日 | 每日8:30至18:30 (星期六不受理) |
1 | 7月30、7月31日、8月1日 | |
2 | 8月2、3、5日 | |
3 | 8月6、7、8日 | |
4 | 8月9、10、12日 | |
5 | 8月13、14、15日 | |
6 | 8月16、17、19日 | |
7 | 8月20、21、22日 | |
8 | 8月23、24、26日 | |
9 | 8月27、28、29日 |
车主预受理成功后,须按时到窗口办理
一、预受理措施仅是车辆管理所为避免8 月1日起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实施后业务激增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应急措施,主要目的是分流业务量,缓解业务窗口压力。预受理成功后,机动车所有人按预受理回执标注的时间到原来预受理的车管分所窗口正式办理车管业务。
二、为方便番禺区、花都区和增城市、从化市的车主办理预受理业务,市交警车辆管理所将抽调民警组成“流动车管所”,到两区两市上门服务,请两区两市车主与销售商联系,了解“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的时间、地址,可不到市内5 个车管分所进行预受理业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理本市中小客车注册和转移登记预受理业务,一经发现将不予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如没有时间进行预受理,可在8 月30 日起(工作日)驾驶需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并携齐办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5 个车管分所办理业务。对于办理机动车年检及其他牌证类业务,建议暂选择其他车管业务点办理。
五、由于办理业务的人数较多,天气较闷热,请办理业务的市民耐心等候,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序办理业务,避免拥挤发生意外。
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车辆管理所电话服务热线87220001 咨询(服务时间星期一至五9∶00 至17∶15),或关注广州交警微博的动态信息。
一、预受理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9号。
3.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38号。
二、预受理资料:
(一)注册登记业务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4.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有底盘合格证的须提供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单位或个人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公证书
(二)转移登记业务
1.机动车现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单位或个人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公证书
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