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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确定车牌摇号政策 名下无车方可申请

大家车网 2012-07-03 19:14 来源:网摘 作者:

广州确定车牌摇号政策 名下无车方可申请(2)

[导读]广州将实行摇号政策,申请人须当地户籍,或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广州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且名下无在广州登记中小客车,并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方可办摇号登记。

  第六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单位或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黄标车淘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环保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中小客车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 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五) 办理车辆过户。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九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一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车辆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于2012年7月13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进行上述材料真实性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许可的中小客车以及已取得进口凭证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试行期结束后,按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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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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