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7-03 10:48 来源:网摘 作者:
广州市规定7月1日前所购车辆需限时公证(1)
[导读]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有关7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的广州“限牌令”的最新通告。通告称消费者在7月1日前所购车辆需到公证处公证。
昨日傍晚,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有关7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的广州“限牌令”的最新通告。通告中称,昨日(7月2日),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认真执行<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其中对于广州部分4S店在7月1日零时之后,还存在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对市民作出指引:本月9日17时前,购买车辆方应尽快到公证处公证,以辨别自己的车辆是否具备不申请增量配额即能上牌资格。
即日起工商局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通告》,针对4S店在7月1日零时以后,还存在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市工商局将从即日起,到市内各汽车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在执法同时,工商局还将收取汽车销售点的所有属于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交款凭证及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备作公安、交通、公证部门对有关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车主需要尽快申请新车公证
与此同时,《通告》还要求所有于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未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广州公证机构(连同分支机构共18家,地址及工作时间见链接)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2年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车辆无法上牌买卖双方担责
《通告》中还明确提到,汽车销售商、购买方对2012年7月1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全市各汽车销售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通告执行各项规定,规范中小客车销售或交易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街坊注意
“连车带牌、规避限牌令”这是假 的
昨日,汽车产业有关人士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称,相关的车辆车牌注册登记、过户及注销措施,将从根本上杜绝利用号牌进行“囤积居奇”的现象。在“限牌令”已经开始的广州,打算购车的车主一定要多留心眼,慎防上当受骗。有关人士提醒市民注意以下几点:
1、7月1日起“限牌令”开始后,谨慎对待4S店诸如“不受上牌限制”、“尚余上牌名额”等宣传口号,到店后一定问清预售合同和预售发票是否为7月1日之前的,若属于7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则要留心可能无法通过公证处公证,甚至税务部门的稽查。在签订类似合同前,一定要加注例如“如因发票或合同日期、署名等问题,违反了广州市相关规定,导致车辆不能按7月1日前的常规办法上牌,则销售部门应退还车主一切款项”等规定,避免损失。
2、根据新车过户号牌须注销、使用满三年后可保留原号牌等规定,二手车市场所售车辆,并非连车带号牌一起出售。办理购买二手车过户手续之前,车主必须要通过新的规定,取得上牌资格。因而市民应留意,二手车市场价格波动应不会太大,慎防有人借用“连车带牌、规避限牌令”等虚假的宣传口号,肆意加价。
3、如果购买的是“限牌令”实施前签订合同,而又没有办理上牌手续的“准新车”,则必须问清车辆预售合同和发票,是否可以合法更改车主姓名,同时需要更改的还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两者直接牵涉到此车将来的过户和报废业务能否正常办理。
责任编辑: 孟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