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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次征集民意

大家车网 2012-03-22 07:56 来源:合肥在线 作者:

本报讯 3月20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次向市民征求意见(简称《办法》)。草案不仅对从业人员的年龄、从业资格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治“克隆车”的出现,还明确要求“出租汽车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3年以上驾龄,并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此外,符合前面三款条件的驾驶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之前,不少市民反映,对于“克隆”出租车,很难辨别。为了防止车上设备流失,《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出租汽车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对于解决乘客遗失物品问题,《办法》也有涉及,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由遗失物品的乘客承担”。

如果您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有任何意见,可将意见反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宣昱婷;联系电话:0551-2602430;传真:0551-2602523;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邮政编码:230001;电子信箱:xyt@ahfzb.gov.cn。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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