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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无缴税凭证 致车主补交税费

大家车网 2012-03-08 08:02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消委会提醒,购车时应让卖方提供交纳税费凭证

□信息时报记者 周建雄通讯员 衣建明

案例描述:近日,记者接到报料称:2011年10月5日,有车主在一汽丰田某4S店购买了一台两年车龄的二手车锐志(微博)。但其后从车管所获悉,该车两年来一直未交过年费和车船税,现需补交5000元。该车主认为,4S店应该承担该笔费用。但4S店称,其只管车辆过户,其他要求不接受。故该车主请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协调处理。

记者跟进:获悉此报料后,记者跟进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大致可作出如下判断:该名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原车主,并没有履行作为车主应缴纳的税费和年票,已是不当之处。4S店作为新旧车主买卖双方的桥梁,当原车主把车卖掉时并没有清算所有费用,4S店应该负有责任保证新的买主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交易前,卖方未明示税费相关情况,则应由卖方承担法律后果。

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提醒: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注意让卖方提供上述各项凭证,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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