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21 07:36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济南醉驾新规引热议 网上调查结果显示
在酒驾正式“入刑”的9 个月之后,山东省济南市交警出台系列针对酒驾的举措,再次将“酒驾”一词推向风口浪尖,并激起车主的广泛热议。据了解,济南交警实施的实名举措包括:曝光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取保候审、对酒驾者施行 “抄告单位”、“告知保监会”、“追查同饮者责任”等。
记者走访佛山交警部门了解到,受交警人力影响,佛山暂时不会效仿。部分车主表示,支持法规增加对“明知驾车仍劝酒者”和“乘坐不阻止酒驾者”具有实质性的惩罚机制,认为这有助于净化车主群体的“酒驾”陋习。
文/记者罗林 图/记者何波
济南:针对酒驾推多项新政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行新闻通报会,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份查处的260起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今后,济南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职人员和有单位的员工,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同时,对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提供给保监会。
为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济南交警部门还规定,今后将对醉酒的驾驶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得取保候审。
济南交警出台的“新政”中还包括,与酒驾司机一同饮酒或搭乘酒驾司机且未进行劝阻者,也会受到牵连追责。对未履行劝阻酒驾义务的当事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其加强教育。
解读:新政是更严格的执法
佛山交警相关负责人透露,尽管济南交警的部分做法被视为新政,事实上是在现有法规下执法行为的细化和完善。该新政能让交通执法与社会单位、保险企业等形成信息互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酒驾作用。例如,曝光违法者名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增加执法的震慑力,属于违法信息公开的范畴。而不得取保候审,是醉驾处罚从严执法的表现。
对于颇受争议的“对酒驾同饮者或乘坐者”追责,济南的新政主要体现在司机酒驾被查获后,对同饮者询问调查;对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同饮者,抄告其所在单位。其中,司机酒驾和醉驾分别属于严重行政违法和涉嫌犯罪的行为,对同饮者进行询问,纯粹执法机关调查的必然程序。交警将情况抄告所在单位,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执法机关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人员,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是尊重法律的体现。
该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济南交警关于“追责同饮者”等措施,其实并非“新政”,不过是更加严格执法而已。而对于佛山是否会效仿济南的做法,该负责人表示,完善酒驾的执行和教育义务,能在很大程度改善当前车主群体的酒驾陋习。但由于目前佛山交警部门人力有限,估计暂时很难效仿济南的做法。
车主:超半数车主赞成同饮者担“连带”责任
济南的酒驾“新政”并没有明确的处罚举措,部分车主甚至希望国家能出台明确的连带处罚法规,对“明知驾车仍劝酒者”和“乘坐不阻止酒驾者”追责,并认为此举对消除酒驾陋习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者针对佛山11名车主展开的面对面调查发现,7人表示支持同饮者或者同乘者应受到相关处罚,4人表示不认同,认为不能因为整治酒驾,而让他人受到不必要的牵连。由于较难取证,估计对同饮者的处罚较难,相对而言,对同乘者处罚的可行性容易一些。
“酒驾同饮者要承担连带处罚你认同吗”调查结果显示,1843名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58%表示赞同同饮者需要承担处罚。
观察: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有必要
公安交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酒驾虽然大幅下降,但数量仍非常庞大。
目前,但在不定期的抽查中,佛山酒驾现象仍然猖獗。
佛山交警部分相关负责人透露,现在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醉驾现象已极其罕见,原因是酒驾对他们而言代价更大。此现象也充分说明,震慑力度的大小与酒驾现象存在明显的正比关系。该负责人表示,完善和细化相关法规,对打击酒驾等违法行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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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车主姓名和号牌是否侵犯隐私
对于侵犯隐私一说,济南交警解释称,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信息,而醉驾者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不属于纯粹的私人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认为,只要不存在驾驶人是未成年人等不宜曝光的情况,将酒驾者公开曝光,形成舆论谴责的压力,可以大大强化执法效果。余凌云认为,警方采取这一举措于法有据。这是执法部门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制手段。
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