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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完成 汽车三包静待实施细则出台

大家车网 2012-02-15 09:5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导读]2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1月16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征求意见结束。

2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1月16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征求意见结束。

这是在去年9月20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稿”),并于10月26日举行了针对“汽车三包”的立法听证会,之后第二次征求意见。

“在总局层面,召开立法听证会后再次征求意见确实很少见。”按照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的说法,“虽然何时出台还没有明确,但我觉得这次征求意见结束后也就快了。因为我们最近听到赞成的声音占了绝大部分。”

一位多次参与汽车三包法规制定的专家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操作流程,汽车三包在今年3·15出台的可能性很大。实际上,从2002年开始,汽车三包草案出台至今已经有十个年头,本次出台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是第十个版本。十年磨一剑,足以表明“汽车三包”出台遭遇的巨大阻力。

然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却认为,汽车三包虽然出台在即,但是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完善,比如标准问题、专家库建立、生产商和经销商责任划分等等问题,而且汽车三包涉及商品流通环节,商品流通的监管部门属于工商总局,监管部门职能的划分与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聚焦“专家库”

汽车三包“二稿”与“一稿”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三包期限延长、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三包条件、争议的解决、罚则的增加和篇章结构的调整等五个方面。

其中涉及“争议解决”的核心问题、旨在成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库”的建立被认为是修改后的最大亮点,按照“二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按照质检总局目前的想法,有汽车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来参与调解,解决汽车质量争议会更经济、更有效。专家库采取由专家自愿报名,政府审查资格,当事人可申请回避,保证客观公平公正。

不过业内对于规定中“经争议双方同意”这一点存在异议。也就是说,销售商或者生产商不同意,消费者一方希望专家能参与到调解中来的想法,就不可能实现了。

有专家认为,更为可行的方法是,生产方、销售者和消费者任意一方提出,专家都可介入进行调解,这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功性。

专家库的建立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汽车三包不同于召回,面对的都是个体,专家库如何建立、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专家、专家库的运作等等都是问题。”罗磊表示。

长期关注汽车三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部主任蒋苏华告诉记者,在大部分汽车质量诉讼中,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问题在于维权成本太高。“如果专家库运营良好,可以大幅度降低维权成本,设立专家库的初衷就在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而专家库运营的关键就是中立。”

蒋苏华同时强调,专家库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而不是与任何一个利益方有联系的机构,要在制度上有所保证,在实施的过程中,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回避原则。无疑,专家库的建立与实施成为汽车三包未来实行过程中,特别是处理争议工程中一个极为核心的环节。

经销商依然是第一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二稿中,生产商、销售商质检责任界定的核心问题,并没有实质的改变,销售商依然是家用汽车三包的第一责任人。

“当然,我始终认为生产商来承担责任更为合理,或者给消费者选择权,选择经销商或厂家来承担责任,但是最终三包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还是经销商。”蒋苏华告诉记者,不过,站在经销商的角度来看,二稿比一稿有所进步,主要提出了经销商可以追偿。

“二稿”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二稿”的改变还在于,把生产商承担的责任这一章节向前提,而原本非常突出的销售商责任这一章节放到了后面。对于销售商承担第一责任,质检总局的解释是,销售商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第一关,所以应突出销售商。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专家都认为,“二稿”对于经销商、修理商和生产商的责任界定问题也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者出台实施细则,将各方在汽车三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化,这样可以减少因为责任界定不清可能产生的纠纷。

关于追偿,有汽车业内人士表示,在汽车行业,经销商亲自向厂家追偿不太可能,除非这个经销商不打算继续代理这个品牌了,只有由质检总局负责追偿才有可能,所以这个规定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节出台。

长期关注汽车三包的深圳律师陈群告诉记者,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弱势的销售商没法进一步向生产商追偿,可能就会想方设法地去对三包进行一些抵触、抵制、逃避责任,最后还可能出现大的经销商亏损、小的经销商破产的局面。

“国家还是应该在立法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否则消费者的利益无法最终保证。”陈群最后表示。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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