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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管理条例现征求意见 召回将有规可依

大家车网 2012-02-08 13:41 来源:北京参考 作者:

在路上危害公众安全的缺陷汽车,今后将有望在法规的规范下有序召回。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在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搜集修改意见。据了解,该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计将在今年出台。

明确召回对象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并对“缺陷”进行明确界定,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定义了召回活动,即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有专家指出,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扩大了召回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进程,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增加强制性召回

据了解,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自2004年实施至今几乎并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即强制性召回。

但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为了保证召回顺利实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处罚条例,当出现“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等情况时,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产品,并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由相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微博)认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与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明确规定了可执行“强制性召回”,并且拥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也将对汽车产品召回掌握更多主动权。

需提高召回透明度

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实施以来,在7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共计600多万辆,虽然经历了召回制度的从无到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但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年产销最大的市场规模相比并不匹配。此外,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的召回极为少见,但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代表自主品牌汽车就没有问题或缺陷。

随着近年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频繁发生,多数汽车厂商对召回普遍存在抵触情绪,担心给消费者造成“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印象,从而影响产品销量。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一些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了“不公开召回”的方法。贾新光告诉记者,“不公开召回”的一般形式是:在消费者做保养时一并解决,当消费者主动提出汽车存在问题时修理或更换零件,以及开展已售车返店免费保养维修等活动。他建议,在新版管理条例中,应该进一步强调“公开召回”,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

(北京参考记者 王艺霖)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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