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06 07:2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意见”6月实施 申请者家庭货币财产人均不超24个月低保标准 同时——
今年6月1日起,本市将对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人群实施新的申请、认定标准。届时,申请者家庭货币财产人均不能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
同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小汽车、普通摩托车等机动车,承租公房和拥有私房超过两套且总面积大于50平方米,以及其他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均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
瞒报财产、收入的申请者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民政局已制定《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细致、明确的认定,该意见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届时,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将进行调整。
解读
调整1
彩票保险收益 纳入收入审核
指导意见大大细化了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家庭收入被具体细化为5个类别。其中明确彩票和保险等收益、稿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住房公积金等均被纳入审核范围。
根据将实施的意见,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仍规定为: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调整2
家庭货币财产 人均不超24个月低保标准
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这些货币财产具体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以今年为例,根据2012年的最新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以此计算,申请低保者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将不得超过520(元)×24(个月)=12480元。
调整3
家有小汽车 不符合救助条件
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调整4
核对任一时点 认定家庭财产
根据即将实施的指导意见,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调整5
瞒报财产半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相比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对瞒报、谎报家庭收入及财产行为的处罚措施。
指导意见规定,经核对,申请人填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以及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收入+财产”
指导意见中规定,本市居民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新政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注: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申请人+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主要涉及对象: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