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05 10: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召回升级三包在望 新法规护航汽车消费(2)
例如,根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领导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此外,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召回更是少得可怜,2011年居然出现了仅1例自主品牌召回的尴尬(因配用锦湖轮胎)。一些洋品牌汽车屡屡在中国召回滞后或是被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被逼无奈才“主动召回”也不鲜见。我国汽车企业的责任意识仍有待加强,我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次数与数量还达不到世界平均正常水平,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急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曾经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结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经验和前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从制度层面扎紧“召回篱笆”。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规章一旦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品牌诚信与召回的关联将更加紧密,“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绝不是危言耸听。
记者注意到,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七年多中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而《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了“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汽车召回条例一旦实施,那些已经习惯漠视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群发性故障的厂家,会不会被责令召回,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