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1-16 08:07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导读]法官担忧修订后的《细则》,会使法院司法拍卖车辆严重流拍,影响案件执行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建议“适度放开”对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的过户。
近日丰台法院调研,该院1月5日组织拍卖的13辆车流拍12辆。法官担忧修订后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会使法院司法拍卖车辆严重流拍,影响案件执行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建议“适度放开”对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的过户。
今年1月1日,《细则》正式实施,规定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也需取得指标。
昨日,记者未能就此建议获得交管部门的回应。
“新年第一拍”几乎全流拍
1月5日,丰台法院委托北京亚奥拍卖公司拍卖13辆小客车,由于新政规定竞买人需取得购车指标,现场仅1辆奥拓车成交,成交价略高于评估价,其他12辆全部流拍。
丰台法院执行法官郭威介绍,若12辆车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即债主)又没取得购车指标或不具申购资格,也不能像往年那样以物抵债过户到自己名下,只能眼睁睁看着车被退回被执行人。
近日,郭威和丰台法院另一法官郭翠翠就此撰写了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摇号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实施,2010年1月至12月,该院拍卖车辆90辆,成交23辆,流拍67辆(其中62辆以物抵债);2010年12月23日至去年12月31日,该院拍卖车辆共25辆,成交22辆(全为京牌小客车),流拍3辆(其中2辆以物抵债),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后车辆拍卖价很高,往往能翻一番,有利于案件执行。
法官担心新政加重司法流拍
法官郭威和郭翠翠认为,从该院近三年委托拍卖的车辆来看,82%为8年左右的旧车,需修理后才能驾驶,参加拍卖会购车还需交拍卖佣金。修订的《细则》实施后,对好不容易摇到号的购车人来说,自然会先考虑新车,而不是买司法拍卖的旧车。这将导致法院委托拍卖小客车流拍现象严重,既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影响案件及时执结。
“按规定,法官只要查扣到车辆,为避免渎职侵权,即使车辆拍卖成交率再低也要走拍卖程序,难免陷入司法资源浪费和执行效率低的恶性循环。”法官介绍,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明确表示不接受流拍车辆的话,车辆会积压在法院,不仅增加法官办案压力,也加重法院的停车负担。
■ 法官建议
取消法院裁定车辆过户“指标”
上述两位法官认为,考虑到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需要过户的,建议取消对现机动车所有人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要求。
法官认为,《实施细则》及其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个别人通过虚假诉讼实现过户。2011年该院委托拍卖的车辆为25辆,其中22辆均一次成交,买主均非申请执行人,且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如果拍卖公开竞价、公正处置的话,虚假诉讼不会得逞。即使车况极差流拍,申请执行人也能以物抵债,最大限度保证其权益。
法官还建议,加大审判案件的审查力度,注意识别恶意诉讼,特别是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同时加大对恶意诉讼的处罚;其次加强车辆拍卖的监督。审查拍卖公告,吸引更多竞买人参加,避免虚假诉讼。
昨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未能就法官的建议获得交管部门的回应。
■ 相关链接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出台《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购车摇号上牌,但“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而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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