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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办车牌黑幕 中介与法院勾结

大家车网 2011-12-19 07:40 来源:网摘 作者:

“虚假诉讼”办车牌黑幕 中介与法院勾结(2)

[导读]北京机动车摇号政策实施已近一年时间,中签比例也从最初的1:10变为现在的1:40左右。 一“号”难求下,北京有中介联合4S店人员、异地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摇号,违规过户车牌。

  办一车牌4S店人员给中介7.5万

  饭桌上,老姚夹子里两沓身份证,“想买车人”的身份证是从北京多家4S店人员手中收集来的,“要卖车人”的身份证来自于二手车市场。

  “这是我新收的一笔生意。”老姚说着,拿出一份协议和一张欠条。

  协议显示,甲方吕某(身份证4127……)将杨某等7人的证件交予乙方(老姚),用于办理7个北京车辆指标手续。乙方保证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10日将指标手续办理完毕,交予甲方。甲方将一万元定金交予乙方,作为前期运转的保证金。乙方办理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除定金外的其他费用。办理完成,甲方将余额51.5万元一次性付清。

  欠条显示,吕某欠老姚51.5万元,此欠条至车手续到手生效,或网上查证生效。该欠条结尾,有吕某签名,日期为12月13日。

  老姚称,这笔生意是与亦庄某高档品牌4S店销售经理谈成的,出于安全考虑,对方签字者是经理的侄子。

  但此说法并未得到证实。

  按照该协议,老姚办理7个客户收费52.5万元(定金+欠款),也就是说办理一个北京车辆指标收费7.5万元,“4S店向客户要多少钱,这个我管不着。”

  “我们这一行都是跟熟人做。”老姚说,他的4S店关系户分布在亦庄、回龙观,亚运村等地,都是高档轿车的4S店,“买好车的人,才舍得花10万元办牌照”。

  “买车人”“卖车人”随意配对

  “办成事再收钱”,是老姚等中介的行规。

  老姚说,靠定金根本不够,每办一个指标都要先垫付四五万元,这也是他一般跟4S店人员签协议,而不跟客户签协议的原因,“4S店一般跑不了”。

  老姚的“垫付”第一项就是收购二手车。

  多年混迹汽车市场,老姚很容易找到要出售的二手车。他说,以前很多外地人在北京工作或做生意买了车,也有一些北京周边的人买车也上北京牌照,这些人需要变卖车辆时都成了他的货源。老姚手下有人专门在天津等二手车市场收车,一般会挑选破旧、接近报废的旧车收,平均2万元就能谈妥。

  跟普通买卖不同,老姚的人会跟卖方要求,借用身份证和驾驶本、行驶证15天左右。

  这样,“想买车人”、“要卖车人”的身份证都汇聚到老姚手里。

  “他们互相都不认识。”老姚指着两沓身份证说,所谓“对应好”都是随机的,“只要是买车人的和卖车人的对应就行”。

  剩下的事情,就要老姚靠“路子”将“卖车人”的车过户到“买车人”名下。

  老姚说,自己以前只是做这种生意中的一个环节,比如收车等,成本小利润也小。从今年8月份开始,随着人脉的扩张,他开始独揽全部环节,一个月能办下来十多单生意。经过老姚手过户的车牌就达近百个。

  中介和县法院人员制造“虚假诉讼”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要求摇号,而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写明,“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管哪里的法院,不管法院大小,判决都有法律效用。”老姚说,他跟河北的一些法院关系很熟,能将手中一对对“买车人”和“卖车人”,从原本不认识的关系变成债务关系,最终裁定成以车抵债。每次老姚只需将一对对的“买卖”双方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个公文袋里,送到法院人员手里,“其他就不用管了。”

  老姚说,法院收到这些材料后,从聘请代理人,到调解过程,再到判决,会把全部程序都做好。

  12月12日下午,老姚向记者展示了一批出自法院的文件。他说,每单生意法院出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有一式三份。法院留一份,一份交给车管所,老姚留一份。“我留一份是为统一口径。”老姚说,他拿一份是为日后通知文件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将具体内容告知对方,防止万一出事。

  记者看到,这些文件都盖有河北永清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每份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张,还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内容的方形公章。

  每份民事裁决书,除原被告信息,车辆信息不同,案件内容大致相同,均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一万元左右的债务纠纷、经济纠纷或是借贷问题,被告需要将北京牌照轿车拿来抵债。每份裁决书上,原被告中都有一人,或现住在永清,或在当地有关系。

  这些民事裁决书上,审判员、书记员都为马文静和殷伟明。

  记者随机抽出一份,原告为贾某某、被告为张某某的民事裁决书。

  12月17日,记者联系到两人,他们证实互不认识对方,更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对打官司的事情更是疑惑不解,“根本不认识,打什么官司”。

  籍贯哈尔滨的贾某某说,的确托北京一家4S店办理牌照,至今还没办下来。记者反复向籍贯山东的张某某确定是否欠贾某某钱,“我根本就不认识。”张某某有些烦躁地喊起来。

  中介抱怨法院人员“不见钱不办事”

  12月14日上午,老姚通知记者,法官将去京海车管所,给他的三单生意办理执行送达手续。

  当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西北六环外的京海车管所。老姚绕着停车场寻找,没有看到法院的车,就给接头人周(音)某打电话。

  老姚越说越生气,嗓门也大起来。“我昨日送去了两万,剩下的三四万有人正在工行给你打过去,不是说好了今天办吗?”

  随后,老姚电话询问手下汇款情况,得知对方仍在窗口前排队。“这帮人真是不见钱不办事,真不是东西!”老姚骂着,他说这三对本来晚上就要送到4S店。

  5时30分许,确认汇款成功,老姚再次联系接头人周某,让他查询是否款已到账。

  半个小时后,周某回电称已经拿到钱款,将立即和法院方面商量,明天再派人来。

  老姚透露,为防止风险,跟他相熟的法院相关负责人不露面,业务的事交给手下,收钱的事派其亲信处理,汇款也是直接汇到亲信的账户,“总之不想留下任何证据。”

  “每一笔生意给法院人员2万元”。老姚说,这种买卖每个法院每周最多做5个,多了容易有麻烦。如果生意比较集中,他还会通过关系找其他法院办理。

  法院人员和中介一起办理执行

  12月15日中午11时许,京海车管所,大风中飘起雪花。

  “今天一定能办成,他们已经到西六环了。”老姚一脸轻松。

  不到20分钟,一辆挂着“冀RA173警”牌照、车身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开到车管所外。

  车内三人均穿便装,与老姚见面后,双方决定先去吃饭,下午再办手续。

  车管所附近的一家农家菜饭馆,老姚点满一桌酒菜。

  酒桌上,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自称姓马,是永清法院的某庭庭长,另一名是他的法院同事,姓殷。

  席间,记者多次提起中介与法院的合作,并询问法院负责人的情况。对此对方很谨慎,均以其他话题岔开,只表示将长期合作,这次是第一次来京海车管所办业务。

  老姚也称,他与马姓庭长等人是第一次接触,以前都是其他的法官进京办事,地点基本是在京南车管所。

  “跟我相熟的法院负责人说了,不要和他的人建立联系,让办了事就走。”老姚提醒记者,“人家不想让手下的人知道得太多”。

  下午1时30分许,众人起身离开饭馆,记者乘坐法院的车辆前往车管所。

  殷姓工作人员拿出三份法院文件,每份都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者发现,三份文件审判员、书记员也为马文静和殷伟明。

  同时,原告为丁某某、被告为罗某某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根据身份证等信息,这个丁某某正是此前老姚手中“想买车”的客户,罗某某则是牌照为“京P21***”的卖车人。

  殷姓工作人员指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老姚说,“你看,这底下的日期都是上午刚改的,本来是昨天要来的,所以日期要改。”

  这张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永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请北京车管所协助执行以下事宜:将被告罗某某(身份证120……)名下松花江(车牌号为京P2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过户到原告丁某某(身份证352……)名下。

  法院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名相同

  到达车管所后,老姚将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驾驶证交给殷姓工作人员,“另外两对的证件我之前交给法院了,在他们手里。”老姚对记者说。

  车管所交易大厅内,殷姓工作人员和马庭长来到最左侧放着“暂停服务”牌子的业务窗口,掏出各自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以及案件的全部资料,交予民警。

  “执行公务证”显示,两人正是永清县人民法院的马文静和殷伟明。两人名字与老姚手里多份民事裁决书上审判员、书记员名字相同。

  办理期间,记者多次凑到马文静身边,假装观摩业务的办理。马文静突然停止办理,退回休息区的座位旁,叫来老姚低声说了几句。

  随即,老姚将记者叫出交易大厅,抱怨记者刚才的行为引起了对方的担心,拜托不要再随便走动,“一会手续就办好了”。

  记者只能跟老姚在大厅门口等待。过了10分钟左右,马文静等人拿着皮包走出,表示一切顺利,同时将三份法院文件交给老姚。

  “下次来,好好招待你们。”老姚寒暄几句后,马文静三人驱车离开。

  看着法院车辆离开,老姚赶忙掏出手机,将进展情况通报给4S店人员。

  “这批总算办完了,累死我了。”老姚耷拉着眼皮说,按照以往的经验,车管所预计两周内,会对每对“当事人”进行过户变更。老姚会将收购的二手车报废或变卖,“买车人”实现了名下有户无车,可以顺理成章购车上牌。

  老姚透露,按照自己与4S店人员谈妥的协议,每单生意4S店人员给至少7万元回报,除去收车、打点法院、一趟趟去河北跑业务的路费,请法官、客户吃饭的交际费,打点完手下人员,“一对生意至少净赚1.5万元”。

  老姚坦言,由于“办成事再收钱”的行规,虽然“路子”畅通,还是常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困境,现在四处找投资,想“扩大生产”。

  按照他的说法,现在“客源”和“货源”都不缺,“路子”也铺平了,正是产生效益的时候。“如果资金到位,或者每月固定给投资方2.5万元的回报,或者随每月生意的单数不同,每单抽取10%的利润。”

    ■ 律师说法

  法院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罪

  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白小勇律师认为,虚假诉讼扰乱法院的秩序,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可处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二十六章第三节的妨害司法犯罪。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与虚假诉讼者恶意沟通,轻者受到行政处分,重者被开除甚至依据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专家说法

  信息档案应收录诉讼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行政法学教授薛刚凌表示,虚假诉讼的发生在法律上很难对此进行判定。除了通过诉讼手段来过户车牌,还有很多人通过离婚等方式来多购置住房,逃避债务等。

  薛刚凌建议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记录个人信息,对这些法律无法认定真假的诉讼、离复婚等情况都记录在内。薛刚凌认为信息档案类似银行的诚信档案,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一个人的诚信程度,银行可以以此来度量对个人贷款额度和利息率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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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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