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12 08:12 来源:网摘 作者:
[导读]校车安全条例草案11日起征民意,出租企业、校车公司、学校均可运营。
11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校车提供单位签责任书,县级以上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校车上需印明显停车标志,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面车辆必须等待,禁止超越。违反规定将追究刑责,并从重处罚。
关于校车的安全性能方面,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资金方面,草案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1月11日前
征求意见方式:1.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2.电子邮件:xcaq@chinalaw.gov.cn
规定
出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也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使用校车。
此外,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另外,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专家
路太远 政府应为义务教育提供校车
今天上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分清校车使用的条件,首先是义务教育阶段,其次要考虑交通半径超过2.5公里,满足这两个条件,政府有义务提供校车,尤其是针对城乡接合部和贫困地区的儿童。
储朝晖认为,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的上学距离不能太远,布局调整应充分考虑学校的服务半径,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储朝晖做过长期调查:儿童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儿童、留守儿童,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他们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
特权
其他车辆不得超越校车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担责
谁管理运营谁就承担责任
关于校车方面,储朝晖认为,从长远来看,校车是需要专门的运输公司来管理和运营。
“学校本是一个教育机构,他们在管理和运营校车方面并不是很专业,叫学校运营管理校车不是一个主流。”储朝晖表示,现在许多西方国家的校车都有专门的校车管理运营部门负责。
储朝晖认为,关于校车责任事故认定方面,“谁来承担管理运营谁就承担责任。”
校车出事 应对政府官员问责
草案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车辆
改装车做校车将追究刑责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等。
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机
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