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12-19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今后,在天津买卖机动车将有示范的合同文本了。记者昨天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从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
该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对新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明确约定: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示范文本明确,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折旧数额由双方事先自行商议确定。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居高不下解决难
记者从天津市消协及市工商局12315了解到,近年来,汽车消费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在涉及质量的投诉问题中,发动机、车身及电气、变速箱三大项成为最主要的投诉对象。汽车消费维权存在几大难点问题:
举证不力。很多消费者在平时保养、维修时不注意收集相关维修单据。
鉴定无门。车主不认可厂家的检测结果时,就需要自行进行质量鉴定,而目前国内仅有的几家鉴定机构并不接受单方面委托,如果车主要求进行鉴定还需要得到厂家的书面同意。
维权成本高。检测费动辄上万元,而如果要进行主要部件的检测,其检测费用更是高达十几万元。
解决过程漫长。对于有争议的投诉,往往要经过几个回合才能确认,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
退车换车难。这首先是涉及责任认定的问题,然后就是涉及是否已经达到退换车的条件。而责任认定对车主来说就已经是一个难过的门槛。
[#page=标题#]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