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7-13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态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保护范围。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多起家用轿车维权案的败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背景
投诉汽车销售欺诈一审败诉
2004年12月,四川成都消费者朱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小轿车,朱先生在整车销售结算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后朱先生意外发现该车于2004年9月28日曾以3.58万元的价格卖给过张某,张某已将车开了2000公里。事后,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是他们的失误,但是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骗为由,起诉至区法院,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汽车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保护的生活消费为由,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朱先生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先生支付补偿款5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
车属奢侈消费《消法》不保护
审理朱先生一案的一审法官认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个人的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有所不同。但法律调整的应当是社会的普遍关系,在于整体调整而非个别调整。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汽车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朱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纠纷,其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确认,适用《合同法》。
消协
家用轿车属《消法》调整范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消协认为,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中消协还呼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律师
富人也有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周律师向记者表示,朱先生购买的小轿车没有进入生产领域是显而易见的,符合《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该案一审法官剥夺了朱先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凡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均应受《消法》的调整,《消法》并没有区分其所规定的生活消费是否为奢侈。周律师还说,从税法来看,流通领域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要交增值税,且要抵扣进项税额,而进入最终消费领域的商品不许抵扣进项税。[#page=标题#]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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