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2-24 00:00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2004年3月5日,沧州市新华区法院应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请求,对沧县大官厅乡农民季境宽2001年12月购买的汽车进行扣押。扣押解除后,汽车却找不到了。在汽车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新华区法院以又有他人起诉为由,再一次向季境宽下达了扣押汽车的“498号裁定书”。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调取卷宗审查时,却发现了与“498号裁定书”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另一份裁定书。 ■扣押汽车离奇失踪 季境宽的父亲和代理人季彦良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1日,季境宽在沧州市兴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冀J40939解放牌半挂汽车一辆,车款包括保险费等共计21万元。当时,季境宽与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兴隆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季境宽将所购汽车用于抵押,向信用合作社贷款,兴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约定,季境宽将还贷款项转入兴隆公司的账户,由该公司将贷款本息支付给信用合作社。季境宽除了首付8万元以外,自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9日,向兴隆公司陆续交纳贷款本息147376元,已经偿付购车款项。 2004年3月5日,沧州市新华区法院接受兴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向季境宽下达民事裁定书,对季境宽所购汽车进行扣押。同时申明,兴隆公司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财产保全。3月6日,季境宽将汽车从外地开回,法官让他把车开到兴隆公司院内。 2004年4月7日,季境宽接到新华区法院3月21日下达的裁定书,因兴隆公司没有起诉,解除对汽车的扣押。然而,季境宽前去取车时,汽车却没有了踪迹。季境宽多次找法院要车,也没有结果。 ■同一文号裁定内容不同 随后,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将兴隆公司和季境宽告上法庭。2004年4月14日,新华区法院向季境宽再次下达了扣押汽车的“498号裁定书”:扣押冀J40939号汽车,待纠纷解决后再予处理。 2004年6月1日,新华区法院判决,要求兴隆公司偿还信用社贷款78232.1元,季境宽偿还59600元。新华区检察院认为,兴隆公司没有把季境宽交的款如数将贷款本息支付给信用合作社,不应由季境宽承担民事责任,对该判决申请抗诉。但就在调取卷宗时,检察院却发现了与“498号裁定书”文号相同、内容和时间都不同的另一份裁定书:扣押冀J40939号汽车一部,由兴隆公司保管,保管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损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间是2004年3月20日,在这个时间,法院上次下达的扣押裁定还没有解除。当事法官田鹤飞对此解释说:“两份裁定书内容并不是不同,只是文字有误。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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