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1-18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的通知(2)
1、各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工商部门备案时,一律以“总经销商”或“经销商”审核为准,不得以“总代理”替代“总经销”,以“代理商”替代“经销商”,如有不符,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重新获取有关厂商授权。
2、关于目前存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一证多点销售的问题,凡从事品牌汽车经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经销网点,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必须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同时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要求备案。
3、各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工商部门于8月31日前,对辖区内汽车经营企业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已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一律重新按“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备案。凡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但以汽车总经销和汽车品牌名义销售汽车的企业,必须按“实施办法”整改,逾期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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