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1-01 18:01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韩颖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10月30日公布,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有关许可。同时,明确了召回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
如何确保双方利益的均衡是门学问
SUV汽车网副主编,徐志进在微博中说道:汽车召回一直是缠绕在众多故障车主的心病,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召回,什么情况要坚持自己的权益,这些如果能够依法行事,是减轻了车主和厂商的矛盾,但需要的是完善的法规,确保双方利益的均衡,如何均衡是门学问啊!(查看微博原文)
SUV汽车网副主编,徐志进
汽车召回后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不便由谁买单?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王新亮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又有另一番解读:历经数年,千呼万唤的这部条例终于出台了,在欢呼终于在和国际接轨的同时,我感觉该条例还有些规定不尽完善,其中之一就是:该条例只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召回后的维修费和必要的运输费,可汽车召回后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没有交通工具带来的不便应当由谁买单?(查看微博原文)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王新亮
王新亮律师认为,该条例第十五条有可能成为汽车召回的拦路虎,该条规定:生产者在收到召回通知后,15日内可以提异议,并提供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