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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牌太显“仓促” 二手车交易市何去何从

大家车网 2012-07-04 10:44 来源:中国二手车城 作者:韩颖

  6月30日21时,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适度调控管理,一个月内广州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作为二手车从业人员难免担忧,广州限牌当下,二手车市场该何去何从?

  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报,为了改善交通和大气的环境,广州市将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适度调控管理。具体如何“适度调控”,将会出台一个相关办法。在为期一年的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这项工作,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和转移登记。

  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汽车进行限购。全年中小客车上牌注册登记的总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每月1万辆来进行配置。

  限牌后广州汽车销量至少要下降一半

  根据“限牌令”,受限制的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等。据广州汽车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1年,广州市新车上牌量33.1万辆,其中列入限牌范围内的中小客车上牌量为24.2万辆,而且每月都在增长。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限牌政策,广州的汽车销量至少要下降一半。

  广州市交委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配置指标的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将于7月底前发布。但7月1日,很多市民都收到这样的短信:“限牌已成事实,现有少量上牌名额抢购咨询。”记者按短信提供的电话,拨通了某品牌一家4S店的电话。销售人员表示,他们现在还有几十台车的指标可供7月上牌,当天晚上去还有可能抢到,到第二天,估计就没有了。

  不少市民担心,在具体的配置指标及相关程序出台之前,政府手中的号牌资源,会不会成为某些个人或商家压榨消费者、攫取巨额利润的工具?

  广州限牌当下 二手车市场何去何从

  从官方的解释可以看出,个人和单位的新车、二手车的转让、过户都在本次限牌政策以内。7月份为试行期。试行期间暂停办理所有中小客车的注册和转移登记手续,该月的中小客车配额指标,延至试行期内其余11个月度平均分配使用。但对如何分配这12万辆配额,广州市政府尚未公布执行细节,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限牌模式,很大可能是复制北京方案以每月摇号中签的形式获得。

  而在二手车方面,北京的限牌政策中,对二手车的过户限制中有一项关于在限购前已经备案的二手车可带牌销售的规定。但是在广州市的限牌政策细则还未出炉,是否有类似规定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有已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的规定,备案车辆可怜的数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依旧是杯水车薪,几万元不等的加价也是在所难免。

  对此,有观点指出,一旦限购政策被其他同样受交通拥堵困扰的城市效仿,这势必将给市场带来不小恐慌,汽车公司的市场与销售规划很有可能因此被打乱,这给刚刚呈现出复苏苗头的中国车市无疑是浇了一盆冷水。

  附上:以下是广州市政府发布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三、在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后续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四、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五、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

  六、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市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非本市籍载客车辆按时段在指定区域的限制通行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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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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